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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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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AG九游会電力  時間:2017/12/06  閱讀: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準

    第一章 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準
    第一條 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第二條 取得一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所有電壓等級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一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4000萬元,淨資產4800萬元以上;
    (三)5年內承擔過下列工程2項以上,且工程質量合格:
    1.330千伏以上送電線路300公裏或者220千伏以上送電線路500公裏;
    2.33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2座或者22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5座;
    3.220千伏以上電纜線路80公裏或者跨越塔標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個。
    (四)3年內從事電力設施安裝業務高年工程結算收入1億元以上;
    (五)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曆,具有電力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六)具有不少於160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0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60人;
    (七)具有不少於15人的電力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一級資質項目經理;
    (八)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6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30人;
    (九)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5人、安裝工長不少於20人、專職質檢員不少於3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3人;
    (十)具有專職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健全的安全管理製度,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3人;
    (十一)具有與可承擔工程範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製度。
第三條 取得二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22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二級承裝類承裝  (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淨資產2400萬元以上;
    (三)5年內承擔過下列工程2項以上,且工程質量合格:
    1.220千伏以上送電線路400公裏或者110千伏以上送電線路500公裏;
    2.22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4座或者1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6座;
    3.220千伏以上電纜線路40公裏或者110千伏以上電纜線路80公裏。
    (四)3年內高年工程結算收入6000萬元以上;
    (五)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曆,具有電力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六)具有不少於120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7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30人;
    (七)具有不少於10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八)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5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25人;
    (九)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4人、安裝工長不少於15人、專職質檢員不少於2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2人;
    (十)具有專職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2人;
    (十一)具有與可承擔工程範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製度。
    第四條 取得三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三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淨資產1200萬元以上;
    (三)5年內承擔過下列工程,且工程質量合格:
    1.110千伏以上送電線路200公裏或者10千伏以上送電線路400公裏;
    2.1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2座或者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電工程4項;
    (四)3年內高年工程結算收入2000萬元以上;
    (五)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曆,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六)具有不少於50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
    (七)具有不少於5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八)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4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20人;
    (九)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3人、安裝工長不少於10人、專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1人;
    (十)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1人;
    (十一)具有與可承擔工程範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製度。
    第五條 取得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35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淨資產6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4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曆,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30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5人;
    (五)具有不少於2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3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1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2人、安裝工長不少於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   員不少於1人;
    (八)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兼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1人;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範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製度。
    第六條 取得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五級承裝類承裝 (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淨資產24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曆,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8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人;
    (五)具有不少於1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15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2人、安裝工長不少於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1人;
    (八)配備有至少1名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範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製度。

    第二章 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準

    第七條 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第八條 取得一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所有電壓等級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維修。一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4000萬元,淨資產在4800萬元以上;
    (三)具備連續2年以上承擔33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維修經曆或者具備連續4年以上承擔22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維修經曆;
    (四)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經曆,具有電力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五)具有不少於10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60人;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6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40人;
     (七)具有專職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健全的安全管理製度,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3人;
    (八)具有與可承擔工程範圍相適應的維修設備;
    (九)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製度。
     第九條 取得二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22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維修。二級承修類承裝 (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淨資產2400萬元以上;
    (三)具備連續2年以上承擔22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維修經曆或者具備連續4年以上承擔11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維修經曆;
    (四)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經曆,具有電力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五)具有不少於5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5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30人;
    (七)具有專職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2人;
    (八)具有與可承擔工程範圍相適應的維修設備;
    (九)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製度。
    第十條 取得三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維修。三級承修類承裝 (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淨資產1200萬元以上;
    (三)具備連續2年以上承擔11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維修經曆或者具備連續4年以上承擔1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維修經曆;
    (四)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經曆,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五)具有不少於3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4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25人;
    (七)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1人;
    (八)具有與可承擔工程範圍相適應的維修設備;
    (九)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製度。
    第十一條 取得四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35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維修。四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400萬元,淨資產48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經曆,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2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8人;
    (五)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2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10人;
    (六)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兼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1人;
    (七)具有與可承擔工程範圍相適應的維修設備;
    (八)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製度。
    第十二條 取得五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維修。五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淨資產12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經曆,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1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
    (五)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1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5人;
    (六)配備有至少1名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七)具有與可承擔工程範圍相適應的維修設備;
    (八)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製度。

    第三章 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準

    第十三條 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第十四條 取得一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所有電壓等級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試驗。一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具備連續2年以上承擔33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試驗經曆或者具備連續4年以上承擔22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試驗經曆;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4000萬元,淨資產4800萬元以上;
    (四)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經曆,具有電力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五)具有不少於10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50人;
    (六)具有專職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健全的安全管理製度,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3人;
    (七)具有總麵積不少於8000平方米的固定經營場所,並具有各專業試驗室和可試驗220千伏電壓等級的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戶內試驗大廳及試驗設備、可試驗330千伏電壓等級的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戶外試驗場及試驗設備;
    (八)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製度。
    第十五條 取得二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22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試驗。二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具備連續2年以上承擔22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試驗經曆或者具備連續4年以上承擔11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試驗經曆;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淨資產2400萬元以上;
    (四)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經曆,具有電力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五)具有不少於6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35人;
    (六)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2人;
    (七)具有總麵積不少於3000平方米的固定經營場所,並具有各專業試驗室和可試驗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
    (八)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製度。
第十六條 取得三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試驗。三級承試類承裝 (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具備連續2年以上承擔11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試驗經曆或者具備連續4年以上承擔1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試驗經曆;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淨資產1200萬元以上;
    (四)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經曆,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五)具有不少於4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
    (六)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1人;
    (七)具有總麵積不少於800平方米的固定經營場所,並具有各專業試驗室和可試驗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
    (八)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製度。
     第十七條 取得四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試驗。四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800萬元,淨資產96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經曆,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2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
    (五)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兼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1人;
    (六)具有總麵積不少於600平方米的固定經營場所,並具有各專業試驗室和可試驗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
    (七)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製度。
    第十八條 取得五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試驗。五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400萬元,淨資產48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經曆,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1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
    (五)配備有至少1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六)具有總麵積不少於400平方米的固定經營場所,並具有專業試驗室和可試驗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
    (七)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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